关于要求组建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
及其办公室的通知
各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,市经济开发区:
根据《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》(嵊政[2008]38号)文件精神,为切实做好我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,要求各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在7月15日前成立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,以组织实施本地区的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。请你们于7月15日前将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名单、联系电话等情况上报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(地址:龙会一路6号,原民政局办公室;联系电话:83029313)。
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
主题词:上报 经济普查 机构 通知
抄送:绍兴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,市府办,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
嵊州市第二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6月27日印发
(共印70份)